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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游戏在线登录:第四十条 辩解人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的权力

时间:2024-09-08 08:39:17 |      作者:来源:爱游戏体育在线登录 作者:爱游戏体育官方网站入口

  第四十条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检查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解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检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悉数、司法部《关于依法确保律师执业权力的规矩》(2015年9月20日施行)

  第十四条 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检查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评论记载、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评论记载以及其他依法不能揭露的资料在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解律师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供给便当,有条件的当地能够推广电子化阅卷,答应刻录、下载资料。侦办机关应当在案子移交检查起诉后三日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三日以内,将案子移交状况奉告辩解律师。案子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檀卷所附依据资料有调整或许弥补的,应当及时奉告辩解律师。辩解律师对调整或许弥补的依据资料,有权查阅、摘录、仿制。辩解律师处理申述、抗诉案子,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检查决议立案后,能够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许法令援助公函到檀卷档案处理部分、持有檀卷档案的办案部分查阅、摘录、仿制现已审理完结案子的檀卷资料。

  辩解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其时组织辩解律师阅卷,无法其时组织的,应当向辩解律师阐明并组织其在三个作业日以内阅卷,不得约束辩解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刻。有条件的当地能够建立阅卷预定渠道。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解律师阅卷供给场所和便当,装备必要的设备。因仿制资料产生费用的,只收取成本费用。律师处理法令援助案子仿制资料产生的费用,应当予以免收或许减收。辩解律师能够选用复印、摄影、扫描、电子数据仿制等方法仿制檀卷资料,能够依据需求带律师助理帮忙阅卷。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辩解律师查阅、摘录、仿制的檀卷资料归于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附和并恪守国家保密规矩。律师不得违反规矩,发表、分布案子重要信息和檀卷资料,或许将其用于本案辩解、署理以外的其他用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2013年1月1日施行 法释〔2012〕21号)

  第四十七条 辩解律师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评论记载以及其他依法不揭露的资料不得查阅、摘录、仿制。

  辩解人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供给方便,并确保必要的时刻。

  第五十九条 辩解人、诉讼署理人仿制檀卷资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成本费;法令援助律师仿制必要的檀卷资料的,应当免收或许减收费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试行)》(2013年1月1日施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进程中,应当依法确保违法嫌疑人行使辩解权力。

  第四十七条 自案子移交检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答应辩解律师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

  第四十八条 自案子移交检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解人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或许请求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会晤和通讯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分应当对请求人是否具有辩解人资历进行检查并提出是否答应的定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议并书面告诉请求人。

  人民检察院答应律师以外的辩解人同在押或许被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通讯的,能够要求看守所或许公安机关将信件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

  关于律师以外的辩解人请求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或许请求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会晤和通讯,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不予答应:

  (二)案子现实不清,依据不足,或许遗失罪行、遗失同案违法嫌疑人需求弥补侦办的;

  第四十九条 辩解律师或许通过答应的其他辩解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由案子处理部分及时组织,由公诉部分供给檀卷资料。因公诉部分作业等原因无法及时组织的,应当向辩解人阐明,并组织辩解人自即日起三个作业日以内阅卷,公诉部分应当予以合作。

  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能够派员在场帮忙。

  辩解人仿制檀卷资料能够采纳复印、摄影等方法,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成本费用。关于承办法令援助案子的辩解律师仿制必要的檀卷资料的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详细状况予以减收或许免收。

  (2013年1月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1998年9月8日 法释〔1998〕23号)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辩解律师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违法现实的资料供给方便,并确保必要的时刻,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答应,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违法现实的资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评论记载及有关其他案子的头绪资料,辩解律师和其他辩解人不得查阅、摘录、仿制。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律师、其他辩解人和诉讼署理人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违法现实的资料,只收取仿制资料所必需的成本费用。

  (2013年1月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悉数、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造业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矩》(1998年1月19日)

  13.在审判阶段,辩解律师和其他辩解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矩的程序能够到人民法院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违法现实的资料,同被告人会晤、通讯。辩解律师还能够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矩向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请求人民法院告诉证人出庭作证。辩解律师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答应,并且经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附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

  在法庭审理进程中,辩解律师在供给被告人无罪或许罪轻的依据时,以为在侦办、检查起诉进程中侦办机关、人民检察院搜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许罪轻的依据资料需求在法庭上出示的,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依据资料,并能够到人民法院查阅、摘录、仿制该依据资料。

  14.关于律师查阅、摘录、仿制案子的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和本案所指控的违法现实的资料,只能收取仿制资料所必要的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字的费用。成本费收取的规范应当全国一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分核定。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履行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矩告诉》(1998年4月15日 署法〔1998〕202号)

  (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矩,公诉案子自案子移交检查起诉之日起,违法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第三十八条规矩,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检查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同条第二款和《规矩》第13条又规矩,辩解律师或许其他辩解人在审判阶段能够到人民法院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违法现实的资料。可是,关于辩解律师或许其他辩解人到海关等行政部分查阅关于被告人(原违法嫌疑人)受指控的违法现实的檀卷资料的则未作规矩。据此,对辩解律师向海关提出阅卷要求的,海关应当依法阐明并予以婉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以下简称刑诉法解说)第四十七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矩,对审判阶段辩解人的阅卷权予以了清晰。依据该条规矩,辩解律师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沦记载以及其他依法不揭露的资料不得查阅、摘录、仿制。辩解人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供给方便,并确保必要的时刻。仿制檀卷资料能够选用复印、摄影、扫描等方法。需求提及如下三点:(1)为习惯审判作业需求,刑诉法解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清晰“依法不揭露的资料”不得查阅、摘录、仿制。(2)为实在确保辩解人的阅卷权,刑诉法解说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专门规矩:“辩解人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供给方便,井确保必要的时刻。”(3)依据有关方面的定见,刑诉法解说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专门增加了仿制檀卷资料的详细方法。

  此外,依据刑诉法解说第五十九条的规矩,辩解人、诉讼署理人仿制檀卷资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成本费;法令援助律师仿制必要的檀卷资料的,应当免收或许减收费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处理刑事案子规范》的告诉(2017年9月20日发布 律发通﹝2017﹞51号)

  第三十二条 自案子移交检查起诉之日起,辩解律师、署理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络,处理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等事宜。

  第三十三条 檀卷资料包含案子的诉讼文书和依据资料。依据相关法令的规矩,对讯问进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辩解律师、署理律师能够依据案子需求依法要求查阅、仿制。

  第三十四条 仿制檀卷资料能够选用复印、摄影、扫描、电子数据仿制等方法。摘录、仿制时应当确保其精确性、完整性。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据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律师的请求向侦办机关、公诉机关调取在侦办、检查起诉期间已搜集的有关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依据资料;

  (三)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人、辩解律师的请求调取的检察机关未移交的依据资料以及有关被告人自首、率直、建功等量刑情节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辩解律师应当仔细研读悉数檀卷资料,依据案情需求制造阅卷笔录或檀卷摘要。阅卷时应当要点了解以下事项:

  (二)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被确定涉嫌或被指控违法的时刻、地址、动机、意图、手法、结果及其他或许影响科罪量刑的法定、裁夺情节等;

  第三十七条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获取的檀卷资料,不得向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亲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供给,不得私行向媒体或社会公众发表。

  辩解律师查阅、摘录、仿制的檀卷资料归于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附和并恪守国家保密规矩。律师不得违反规矩,发表、分布案子重要信息和檀卷资料,或许将其用于本案辩解、署理以外的其他用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仔细贯彻律师法依法确保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力的告诉》(2006年3月13日 法〔2006〕38号)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律师法和诉讼法的规矩,结合本地的实际状况,拟定各种卓有成效的办法,发明杰出的律师执业环境,保护正常的法令服务次序。

  (三)在裁判文书中,应当精确反映律师的辩解定见和署理定见的首要观念;律师的辩解词和署理定见应当依照规矩归档入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辩解人仿制案子资料收费暂行办法》(1997年1月8日 〔1997〕高检发第3号)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矩,为加强对辩解人仿制案子资料收费的处理,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矩,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检查起诉之日起,能够仿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仿制上述资料。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为辩解律师及其他辩解人仿制上述资料,应依据仿制资料的数量合理收取费用。

  第四条仿制资料的收费规范可参照当地物价部分核定的复印书写打字职业的收费规范拟定,不得超出规范计价收费。收费规范应予发布。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收取仿制费用,由业务部分开具单据,交款人到财务部分交费,收款人应向交款人出具正式收据。

  第七条仿制案子资料的各种费用由作业经费开支,收取的仿制费也用于检察机关的作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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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检查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解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检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悉数、司法部《关于依法确保律师执业权力的规矩》(2015年9月20日施行)

  第十四条 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检查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评论记载、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评论记载以及其他依法不能揭露的资料在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解律师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供给便当,有条件的当地能够推广电子化阅卷,答应刻录、下载资料。侦办机关应当在案子移交检查起诉后三日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三日以内,将案子移交状况奉告辩解律师。案子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檀卷所附依据资料有调整或许弥补的,应当及时奉告辩解律师。辩解律师对调整或许弥补的依据资料,有权查阅、摘录、仿制。辩解律师处理申述、抗诉案子,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检查决议立案后,能够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许法令援助公函到檀卷档案处理部分、持有檀卷档案的办案部分查阅、摘录、仿制现已审理完结案子的檀卷资料。

  辩解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其时组织辩解律师阅卷,无法其时组织的,应当向辩解律师阐明并组织其在三个作业日以内阅卷,不得约束辩解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刻。有条件的当地能够建立阅卷预定渠道。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解律师阅卷供给场所和便当,装备必要的设备。因仿制资料产生费用的,只收取成本费用。律师处理法令援助案子仿制资料产生的费用,应当予以免收或许减收。辩解律师能够选用复印、摄影、扫描、电子数据仿制等方法仿制檀卷资料,能够依据需求带律师助理帮忙阅卷。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辩解律师查阅、摘录、仿制的檀卷资料归于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附和并恪守国家保密规矩。律师不得违反规矩,发表、分布案子重要信息和檀卷资料,或许将其用于本案辩解、署理以外的其他用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2013年1月1日施行 法释〔2012〕21号)

  第四十七条 辩解律师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评论记载以及其他依法不揭露的资料不得查阅、摘录、仿制。

  辩解人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供给方便,并确保必要的时刻。

  第五十九条 辩解人、诉讼署理人仿制檀卷资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成本费;法令援助律师仿制必要的檀卷资料的,应当免收或许减收费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试行)》(2013年1月1日施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进程中,应当依法确保违法嫌疑人行使辩解权力。

  第四十七条 自案子移交检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答应辩解律师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

  第四十八条 自案子移交检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解人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或许请求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会晤和通讯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分应当对请求人是否具有辩解人资历进行检查并提出是否答应的定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议并书面告诉请求人。

  人民检察院答应律师以外的辩解人同在押或许被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通讯的,能够要求看守所或许公安机关将信件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

  关于律师以外的辩解人请求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或许请求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会晤和通讯,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不予答应:

  (二)案子现实不清,依据不足,或许遗失罪行、遗失同案违法嫌疑人需求弥补侦办的;

  第四十九条 辩解律师或许通过答应的其他辩解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由案子处理部分及时组织,由公诉部分供给檀卷资料。因公诉部分作业等原因无法及时组织的,应当向辩解人阐明,并组织辩解人自即日起三个作业日以内阅卷,公诉部分应当予以合作。

  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能够派员在场帮忙。

  辩解人仿制檀卷资料能够采纳复印、摄影等方法,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成本费用。关于承办法令援助案子的辩解律师仿制必要的檀卷资料的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详细状况予以减收或许免收。

  (2013年1月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1998年9月8日 法释〔1998〕23号)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辩解律师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违法现实的资料供给方便,并确保必要的时刻,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答应,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违法现实的资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评论记载及有关其他案子的头绪资料,辩解律师和其他辩解人不得查阅、摘录、仿制。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律师、其他辩解人和诉讼署理人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违法现实的资料,只收取仿制资料所必需的成本费用。

  (2013年1月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悉数、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造业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矩》(1998年1月19日)

  13.在审判阶段,辩解律师和其他辩解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矩的程序能够到人民法院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违法现实的资料,同被告人会晤、通讯。辩解律师还能够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矩向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请求人民法院告诉证人出庭作证。辩解律师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答应,并且经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附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

  在法庭审理进程中,辩解律师在供给被告人无罪或许罪轻的依据时,以为在侦办、检查起诉进程中侦办机关、人民检察院搜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许罪轻的依据资料需求在法庭上出示的,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依据资料,并能够到人民法院查阅、摘录、仿制该依据资料。

  14.关于律师查阅、摘录、仿制案子的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和本案所指控的违法现实的资料,只能收取仿制资料所必要的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字的费用。成本费收取的规范应当全国一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分核定。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履行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矩告诉》(1998年4月15日 署法〔1998〕202号)

  (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矩,公诉案子自案子移交检查起诉之日起,违法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第三十八条规矩,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检查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同条第二款和《规矩》第13条又规矩,辩解律师或许其他辩解人在审判阶段能够到人民法院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违法现实的资料。可是,关于辩解律师或许其他辩解人到海关等行政部分查阅关于被告人(原违法嫌疑人)受指控的违法现实的檀卷资料的则未作规矩。据此,对辩解律师向海关提出阅卷要求的,海关应当依法阐明并予以婉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以下简称刑诉法解说)第四十七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矩,对审判阶段辩解人的阅卷权予以了清晰。依据该条规矩,辩解律师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沦记载以及其他依法不揭露的资料不得查阅、摘录、仿制。辩解人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供给方便,并确保必要的时刻。仿制檀卷资料能够选用复印、摄影、扫描等方法。需求提及如下三点:(1)为习惯审判作业需求,刑诉法解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清晰“依法不揭露的资料”不得查阅、摘录、仿制。(2)为实在确保辩解人的阅卷权,刑诉法解说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专门规矩:“辩解人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供给方便,井确保必要的时刻。”(3)依据有关方面的定见,刑诉法解说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专门增加了仿制檀卷资料的详细方法。

  此外,依据刑诉法解说第五十九条的规矩,辩解人、诉讼署理人仿制檀卷资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成本费;法令援助律师仿制必要的檀卷资料的,应当免收或许减收费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处理刑事案子规范》的告诉(2017年9月20日发布 律发通﹝2017﹞51号)

  第三十二条 自案子移交检查起诉之日起,辩解律师、署理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络,处理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等事宜。

  第三十三条 檀卷资料包含案子的诉讼文书和依据资料。依据相关法令的规矩,对讯问进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辩解律师、署理律师能够依据案子需求依法要求查阅、仿制。

  第三十四条 仿制檀卷资料能够选用复印、摄影、扫描、电子数据仿制等方法。摘录、仿制时应当确保其精确性、完整性。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据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律师的请求向侦办机关、公诉机关调取在侦办、检查起诉期间已搜集的有关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依据资料;

  (三)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人、辩解律师的请求调取的检察机关未移交的依据资料以及有关被告人自首、率直、建功等量刑情节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辩解律师应当仔细研读悉数檀卷资料,依据案情需求制造阅卷笔录或檀卷摘要。阅卷时应当要点了解以下事项:

  (二)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被确定涉嫌或被指控违法的时刻、地址、动机、意图、手法、结果及其他或许影响科罪量刑的法定、裁夺情节等;

  第三十七条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获取的檀卷资料,不得向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亲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供给,不得私行向媒体或社会公众发表。

  辩解律师查阅、摘录、仿制的檀卷资料归于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附和并恪守国家保密规矩。律师不得违反规矩,发表、分布案子重要信息和檀卷资料,或许将其用于本案辩解、署理以外的其他用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仔细贯彻律师法依法确保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力的告诉》(2006年3月13日 法〔2006〕38号)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律师法和诉讼法的规矩,结合本地的实际状况,拟定各种卓有成效的办法,发明杰出的律师执业环境,保护正常的法令服务次序。

  (三)在裁判文书中,应当精确反映律师的辩解定见和署理定见的首要观念;律师的辩解词和署理定见应当依照规矩归档入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辩解人仿制案子资料收费暂行办法》(1997年1月8日 〔1997〕高检发第3号)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矩,为加强对辩解人仿制案子资料收费的处理,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矩,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检查起诉之日起,能够仿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仿制上述资料。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为辩解律师及其他辩解人仿制上述资料,应依据仿制资料的数量合理收取费用。

  第四条仿制资料的收费规范可参照当地物价部分核定的复印书写打字职业的收费规范拟定,不得超出规范计价收费。收费规范应予发布。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收取仿制费用,由业务部分开具单据,交款人到财务部分交费,收款人应向交款人出具正式收据。

  第七条仿制案子资料的各种费用由作业经费开支,收取的仿制费也用于检察机关的作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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