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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游戏在线登录:申请户外招牌设置要哪一些材料?申请后多久能有结果?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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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办法》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该依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市容环境管理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通知》(沪绿容〔2011〕18号)确定的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编制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并征求同级规划资源、文物、房屋等管理部门意见。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办法》规定,通过行政审批方式获得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审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主体证书等;涉及建筑物名称的提交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建筑物名称的相关文件(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免于提交);

  设置户外招牌的建(构)筑物、场地的产权证书或使用协议(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免于提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主体证书等;涉及建筑物名称的提交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建筑物名称的相关文件(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免于提交);

  设置户外招牌的建(构)筑物、场地的产权证书或使用协议(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免于提交);

  采取行政许可(常规)方式审批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或网上)方式征求同级文物管理部门或同级住宅管理部门的意见。

  应当在收到征询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或网上)方式告知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作同意。

  收到区文物管理部门、区住宅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采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方式,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规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符合标准要求的材料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属于《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范围的户外招牌,设置满两年的,设置人应当在届满之日的当月及后两个月内,以后每年定期在该三个月份内委托专业检验测试单位进行安全检测,主动及时向所在地的街镇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对属于上述范围以外的户外招牌,设置满两年的,设置人可以在届满之日的当月及后两个月内,以后每年定期在该三个月份内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实施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测。

  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与设置人一致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及本规定第七条要求落实设置人责任。

  督促设置人依法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测,主动及时向街镇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督促设置人在户外招牌设计使用年限届满或搬迁、歇业、注销后自行拆除户外招牌,设置人未自行拆除户外招牌的应予以代为拆除;

  设置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向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街镇报告。

  街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各种形式全覆盖发放安全责任告知书,督促设置人和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落实对户外招牌的日常维护,开展安全自查或检测。

  市绿化市容局、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街镇应当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检验测试单位对户外招牌安全进行抽样检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街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招牌应督促设置人落实整改并做好复检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移送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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